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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中国足球彩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中国足球彩票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令〔2006〕第11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理工学院各级组织、机构和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兼聘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研究的基本学术道德准则: (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的学术声誉。 (二)增强献身科学、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为人师表,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脚踏实地、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 (六)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七)进行学术研究,应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八)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九)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十)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各级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八)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九)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各级组织、机构和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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