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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贵州理工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主体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维系学术价值,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树立优良学术风气,推动学术进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和基层组织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受学校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可按照学科领域设立学科类专门委员会,承担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学术事务。

二级单位,包括二级学院、校直属科研机构、教学部(中心)等基层组织,可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具体承担二级单位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或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发展规划处负责人兼任,并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选拔,委员人数为252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岁(含)以下的优秀青年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8。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当然委员、推选委员和特邀委员。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以及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推选委员从各学术分委员会推荐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

(一)按照学校的学科分布、二级单位规模和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各二级单位分配一定的推选委员候选人名额,由各二级单位民主推荐形成校学术委员会推选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职能部门的正高职称人员根据学科对应参加相关二级单位的候选人推选。

(二)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对推选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及在学术界中的地位和影响,并在全校范围内对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

(三)由院长从推选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中提名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或由上一届校学术委员会从推选委员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推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核,成为正式人选后报校党委会审定。

(四)特邀委员由院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除当然委员外,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直接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德高望重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中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立足学校全局,善于听取意见,积极为促进学科专业水平的提升建言献策,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直系亲属关系、师承关系(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进入同一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发展需要和各学科的发展水平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设置方案和人选。

(一)原则上专门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设1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专门委员会人选组成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投票确定。

(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推选委员,人数原则上为711人的单数。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由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推选委员由各院系、教研室推荐,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委员候选人正式人选,由本单位全体专任教师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一般由二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为911人的,可设副主任委员1~2名,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或辞职离开学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怠于履行职责或者不尽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因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届期未满出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可适时予以增补,任期至本届委员会届满为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中国足球彩票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或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资助,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校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在情况紧急时,可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7名及以上相关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并报主任委员审批。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重大事项经专门委员会讨论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其章程或工作规程,履行本单位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对应的学术职责。

对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并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长期出差或因公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或提案,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的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由各专门委员会秘书负责相关会务工作,会议纪要于5个工作日内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不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和旁听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通过线上投票或通讯方式表决。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于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许可,其他会议不得替代校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修订、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其章程或工作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贵理工发〔2021〕36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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