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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后勤管理处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3月修订)
2024-03-20 14:32   审核人:

根据《贵州理工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贵理工发〔2023〕1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3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采购及实施。

第一条  项目的申报。后勤管理处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维修申请,经处领导签批后由基建科组织实施,   项目申报科室为项目的责任单位,科室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协调,同类型项目原则上不能分多次申报。

第二条  项目踏勘及预算编制。基建科在接到维修报告(申请)后,会同项目申报科室进行现场踏勘,根据踏勘情况出具项目的维修预算。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预算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基建科出具预算报分管处领导审核后再报处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轮流派单方式实施,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到3万(不含)的项目,经处长办公会批准同意立项后,由零星维修入库供应商根据基建科出具的预算进行比价,按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后报处领导批准后实施。《贵州理工学院零星维修项目立项审批、验收表》作为零星维修实施的重要审批资料,由申报科室与基建科共同填写。

第四条  项目的管理。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申报科室与基建科共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双方现场负责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条  项目的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申报科室与基建科共同对实施项目进行验收,参与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意见。

第六条  项目支付。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基建科按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  项目资料归档。完成支付后,基建科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封存,由专人进行管理,以备查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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