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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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本科教学改革工作,确保教改立项建设工作顺利进行,达到学生受益的目的,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育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改项目建设,是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学校教改项目立项建设是按照“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提倡公共基础教育的课程和实验室先期立项建设,在加强项目的内涵建设的过程中,保证学校教育质量和提升学校整体实力。
第三条 学校教改项目是按照教育部“质量工程”要求立项,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团队和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等为建设内容。根据学校本科教学现状,学校先期进行的教改立项有:系列课程建设项目、课程体系改革项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校外实践基地项目等。
第四条 学校教改项目资金由学校财政专门安排。资金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教改项目管理机构,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立项申请、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条 学校教改项目资金使用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督。
第七条 学校教改项目建设采取项目负责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任务书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项目建设内容并填写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过程中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实现。
(三)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按时参加学校的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在教学过程中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学校教改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教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学校教改项目一般有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第十条 学校鼓励具有关联性的、延续性的系列公共课程进行综合改革建设立项申报。根据学校本科教学状况,鼓励通识必修课先期立项教学改革和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招生专业进行重点实验建设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报。
四、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任务书中的建设计划对教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教改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领导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教改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填写验收表。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项目的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领导小组适时对教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教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经验总结,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