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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理工学院委员会 贵州理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校院两级党政领导班子、校属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在中国足球彩票: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足球彩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和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之中,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健康发展,为中国足球彩票: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相一致;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肃纪律,违纪必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党委、校行政及其所属各部(处、室)、各学院、各业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五条 学校党委、校行政及所属各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单项或多项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或协作部门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部门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其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属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学院和各单位的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其领导班子和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校院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党政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并将其分解落实到基层组织和相关责任人。每年研究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两次。

(二)认真抓好以各级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和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三)认真搞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洁自律工作,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决杜绝各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行为,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各项工作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对上级和学校的规定,要坚决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对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广大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教职工关注的人事分配、住房租售、职称评聘、财务开支、干部选拔等热点问题,应向广大教职工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内的单位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小金库”,防止隐瞒、截留、贪污和私分公款事件发生;严格执行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装修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以及图书、教材采购的招投标制度及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防止和反对以权谋私;严格执行“阳光招生”政策,坚持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做到“六公开、六不准”。

(八)支持配合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为其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

(二)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解决广大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处理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转办的来信来访事项。

(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对下属部门领导干部要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发现违纪违规或其他不正常苗头要及时谈话,批评帮助,督促自查自纠、避免其铸成大错。

(四)教育和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五)校院党政一把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尽职责或廉洁自律不严方面的问题和行为,要亲自过问,及时帮助其纠正和整改。

第十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在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按照学校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二)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抓好党风廉政教育,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校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工作。

(三)调查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党内外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内外监督工作搞好。

(五)负责根据每年党风廉政建设的总要求,将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细化分解,形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表”,下发各单位部门执行,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责任追究的直接依据。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和维护纪检监察干部“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认真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责任考核工作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进行部署安排、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制主体是责任考核的考核对象;考核按照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采用单位(部门)自评和工作小组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内容为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责任内容,主要考核组织实施情况和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结果,要归入本人党风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领导责任,经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或责令整顿,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领导责任、造成一定影响,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视影响大小,分别给予取消评比先进资格或晋级资格、调出原工作岗位的处理;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令辞职或对其免职的处理,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将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学校资产或教职员工、学生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税收、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七)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具有上述情节之一者,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非党员领导干部,也比照所给予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具有本条(一)、(五)款情节之一的,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还应追究该领导班子的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主动承担责任并及时上报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匿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干扰威胁办案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和处分。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应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分工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贵州理工学院委员会贵州理工学院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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