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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7-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中国足球彩票“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文件精神,提升中国足球彩票: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贵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由学校创新创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按照“自由申报、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任务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实施条件较好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财务处、教务处、国资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工程实训中心、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和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政策,制订学校相关工作文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创新创业中心。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工作小组,由分管创新创业工作院领导负责制订各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以及导师遴选等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实验室开放工作,以支撑创新训练计划的顺利开展与实施。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是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提出研究课题,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方法的设计、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的实施、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报告撰写、成果交流等项工作。

第六条 贵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层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学生是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主体,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或团队(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为二年级以上学生),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组队。

(二)申请者要求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研究内容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

(四)国家级、省级项目研究时间为1-2年,校级项目研究时间为1年,各类项目必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结题;参加项目的学生需充分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完成研究计划,不得占用第一课堂教学时间。参加过校级创新训练计划的学生,只能申报国家级或省级项目;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创新训练计划。

第八条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指标,学校创新创业中心每年3-4月启动项目申报,项目负责人确定选题、指导教师和成员,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填写《贵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申请书》。

第九条 项目必须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由所在学院推荐,也可由项目组成员直接聘请。在保证学生自主研究的原则下,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相关工作。为保证指导的有效性,每位教师同批次指导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两项。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按类别进行初审后择优向学校创新创业中心推荐。中心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按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进行审议;根据总评成绩确定资助类别与资助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校级项目中心下达立项通知,对省级、国家级项目报贵州省教育厅。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后,项目组成员应立即按计划要求开展研究,自主完成设计实验、调研,撰写论文和调研报告等,并详细记录项目研究的整个过程,不定期组织项目专题讨论、提交进展报告等。指导老师应督促项目进度、协调解决研究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立项后无故不开展研究、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研究内容、项目执行不力等情况出现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中止项目等处理。

第七章 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组应根据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要求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贵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中期检查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记录等资料,各学院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初审后报送学校创新创业中心。

第十四条学校创新创业中心组织专家评阅各项目组的《贵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中期检查报告》,并抽取部分学生进行现场答辩和现场考察,以确认项目实施情况。中期检查未通过的项目将不再给予后期资助。

第八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各类项目结题时,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结题材料(论文、设计、调研报告、实物装置、软件、专利证书)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国家级、省级项目结题,项目成员中需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学术论文形式结题的,国家级项目需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其中核心期刊1篇;省级项目需发表1篇核心期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2篇论文。

(二)以科学发明制作形式结题的,需提交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和证书原件。

(三)以调查报告形式结题的,需提交调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需提交两名专家签署的鉴定意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示的证明材料)。

(四)以实物装置结题的,除提交实物外,还需提交完整的设计报告和2名相关专家的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将组织专家对国家级、省级项目以及校级项目申请评优的项目分书面评审和现场答辩两个环节进行验收,根据结题质量评选出优秀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持有人第一单位应为贵州理工学院,并须注明“贵州理工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第九章 项目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名称,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成员;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审批。国家级、省级项目变更和终止的还需报教育部、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对终止、撤消的项目,学校停止对项目的后期资助;对立项后因无故不开展工作或项目执行不力等原因终止的项目还将追回已资助的经费。所有终止、撤销的项目组成员不得再申请或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创新训练计划。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教育部和学校当年配套经费,国家级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经管类不超过10000元/项,理工类不超过15000元/项;省级项目和校级项目根据年度立项规定经费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分三期划拨,项目立项划拨50%,中期检查通过后划拨40%,结题后划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校不提管理费。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填写经费报销单,经指导教师签字、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经费使用科学、合理、有效。项目结束后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电子文档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图书购置费(经管类和理工类项目此项经费分别不得超出该项的40%和15%)。

(二)办公费:指用于研究所必需的笔、笔记本、文件夹、复印纸等耗材费用。

(三)材料费:指用于研究所必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材料,实验动植物的购置费、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四)差旅费:指参加学术会议和调研的交通费(学生按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报销,不含的士费)、住宿费(标准为75元/人·天)、伙食补贴(标准20元/人·天)以及会务费等。

(五)成果出版费: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的费用。

(六)软件及设备购置费:在项目研究资源不能满足研究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购买,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审批后报国资处购买。

第十一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创新创业中心对立项和已结题项目的学生发放立项证书和结题证书。学校每年组织“大学生创新年会”,由专家组评出优秀结题项目,由广大师生投票选出“我最喜爱的作品”。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贵州理工学院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暂行办法》,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按时结题者可以分别获5学分/项、3学分/项和2学分/项的创新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情况纳入学生的专业评估;对项目如期结题的学生,可视为在同级别学科竞赛中获奖,在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时享受加分。

第二十七条 教师指导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分别记50/(项·团队)、30/(项·团队)和15/(项·团队)当量学时。在晋级评定职称时,对积极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教师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创新创业中心每年对各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组织单位。对评为优秀组织单位的学院,下一年度增加立项数量;对延期结题或终止项目数量较多的学院,减少下一年度项目立项数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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