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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6-10 浏览次数:

贵州理工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促进心理育,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贵州省教育厅中国足球彩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普通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黔教社发(2012)20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规范发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需求,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应坚持科学性与实效性相结合、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主导性与主体性相结合及发展性与预防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形成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咨询服务、预防干预“四位一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格局,做好工作体系一体化、教育教学普及化、咨询服务精细化、活动开展分众化“四化同步”建设,使心理健康教育的覆盖面、受益面不断扩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明显增强,心理健康素质普遍提升。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行学校、学院、班级和寝室四级工作网络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贵州理工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教师工作处、人事处、计财处、保卫处、信息网络中心、后勤处等部门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分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副部长兼任。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建设和制度;

(二)为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

(三)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职责,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四)负责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和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等;

(五)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条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职责如下:

  (一)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二)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校内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定期开展心理普查,建立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四)完成心理健康教研室相关工作,按需开设相关课程;

(五)完善校内心理援助渠道,提供个体、团体心理辅导;

(六)全面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工作;

(七)加强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八)指导、管理学校和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开展活动;

(九)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成果转化。

  第七条 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牵头,每院设置1-2名心理辅导员(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兼职),每班设置两名班级心理委员(一男一女),每个寝室设立一名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以上人员组成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负责本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及实施。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站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负责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工作站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总体要求,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

  (二)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心理异常的学生;

  (四)在心理咨询中心指导下开展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工作

(五)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重点关注和跟踪干预;

(六)做好本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七)指导、管理院级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和班级开展工作等。

  第八条 成立校院两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组织,班级设立心理健康委员,寝室设立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

  (一)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组织职责: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活动,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二)班级心理委员职责:开展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掌握学生心理问题的简单辨别标准、朋辈心理沟通技巧,了解并及时反映本班同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需求以及个别同学的异常情况等。

(三)寝室心理健康联络员职责配合班级心理委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营造积极向上的寝室氛围,掌握学生心理问题的简单辨别标准朋辈心理沟通技巧,了解并及时反馈本寝室同学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需求以及个别同学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学校按师生数比不1:4000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应具有从事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工作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硕士学位及心理咨询执业资格。

  第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原则上应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设有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机构的高校,可同时纳入相应专业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心理咨询师参加案例督导,专职咨询师采用团体督导的形式对兼职咨询师开展督导,专职咨询师定期参加上级咨询师的督导。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中心可聘任校内外心理学教师、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及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心理咨询师作为兼职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中心下设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室,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管理工作。健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把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对新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通识选修限选课,设置2个学分、32-36个学时;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和辅修课程,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

第十四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工作。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教材体系,组织编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教材,科学规范教学内容;开发建设《大学生心理健康》等在线课程,丰富教育教学形式;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手段,有效改进教学方法,通过线下线上、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等多种形式,提升教学质量。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十五条 通过宣传栏、宣传手册、广播台、新媒体、专题讲座报告等渠道扎实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第十六条 四级工作网络及两级学生心理健康组织别结合实际,针对新生入学、毕业季、考试前后等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每年的3-5月和12月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期,宣传期期间,各级组织应设计不同的主题,围绕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中心聘请校内外教师和专家入校开展专题讲座、现场报告、团体辅导等活动,学校规定给予相应课时报酬。

 

第六章 心理咨询

  第十八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当面预约心理咨询,咨询室开放时间满足学生咨询需要。完善心理咨询各项操作性规程,坚持保密原则。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展专业类团体辅导(非拓展活动)不少于2期。

  第二十条 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电话,配备录音设备和专用文件柜,指定或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和督导心理热线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兼职教师及咨询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参照课堂教学相关标准给予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加强心理健康网络平台建设,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心理危机预防干预

  第二十三条 通过新生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健康情况定期调查和日常了解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对象。对心理及行为异常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及时干预。

  第二十四条 与贵阳市内专门医院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中心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医院开出的心理情况检查结果,由心理咨询中心评估后复学,心理咨询中心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约谈,给予心理支持与评估,各学院予以重点关注及定期跟踪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安排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建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必要的办公室、接待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心理体验中心、心理阅览室、综合素质训练、档案室等。配备必要的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建设校内外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拓展基地,

第二十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每年各主管部门分别为辅导员、班主任、后勤服务人员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各1次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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