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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5-13 浏览次数:

贵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切实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学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认定和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违反学校教学安排、教学管理及服务的各项规定或工作失职的行为,对学校人才培养、教学运行等造成不良影响,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第三条 根据事故所涉及教学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三类:教师教学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学服务与条件保障事故。

第四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是指责任人的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主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见附表1。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一旦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报告相关教学单位、主管部门。

第七条 责任人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因不可抗因素等特殊情况的责任人须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步核实后,通知责任人在三天内作出书面说明,责任人所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依据本办法形成决议,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和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填写《贵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见附表2),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对教学事故责任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复查,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后作出认定,并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如遇有争议的情况,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研究结果。

第九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根据事故等级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条 事故经核定后,向全校通报,并报人事处、教师工作处以及学校考核办。

第十一条 三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的40%,当年不得评优。

第十二条 二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80%;当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

第十三条 一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晋级,不得评优;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或管理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产生严重后果或屡次造成教学事故,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实行降聘甚至教学岗位解聘。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一年内,若发生2次以上教学事故或者累计发生教学事故的人(次)占本单位职工人数5%及以上,学校将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且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不得评优。学院主动报送的教学事故不计算在该条款内。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六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事故处理通知下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三周内给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教学事故的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派人员组织调查,在接到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意见返回申诉人。

第六章

第十八条 若教学事故涉及违反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贵理工发〔2018〕7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理工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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