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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09 浏览次数:

贵州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足球彩票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贵州理工学院章程》《中共贵州理工学院委员会中国足球彩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贵州理工学院中国足球彩票坚持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中共贵州理工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对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高于50万元的预算追加,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和金额高于100万元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纪委副书记固定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根据会议需要,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学院、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在《贵州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填报单》后附上一份情况说明,在说明中提出2个以上解决方案(无法提出不同方案的除外),对不同方案进行比较说明,最后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提请审议的议题方案若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提请部门应事先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努力使各方达成共识后再提请上会。如部门间的意见相异较大,应仔细地列出各自的主要观点,并请分管校领导牵头协调,为会议决策做出充分的论证。

第十二条 议题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必须通过专门委员会研究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三条 提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学校文件精神,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重大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说明,并需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报学院办公室交由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3天提交至学院办公室,议题材料要努力运用规范的文字表达,做到主题明确、意见清晰、表述准确。学院办公室汇总和检查议题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分轻重缓急,提出拟讨论的议题,报院长审阅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院长办公会议要把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国家最新政策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作为会议第一议题。

第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应对议题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议题,退回重新办理。以下情况不列入议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重大合同文本等;

(三)凡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未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办理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材料的;

(六)日常性行政事务问题;

(七)院长认为不宜在院长办公会上讨论的问题。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涉密文件或会后应当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会议内容应按统一规定传达与公布。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准泄露,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纪律对泄密者追究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办公室及时传达和催办,组织实施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决定和决议的执行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将执行情况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决定或决议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如需变更、调整,一般应由主要执行单位的分管校领导提请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院长征求办公会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备忘录每年归档一次,统一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往年会议纪要的,需列出查阅范围并提出申请,经学院办公室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调阅;必须查阅会议记录的,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并提出申请,由学院办公室提请院长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调阅。

当年内,会议成员如需查阅会议记录,可到学院办公室查阅;会议列席人员需查阅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由会议记录者按指定范围查阅后告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贵州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贵理工发〔2018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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