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党政群各部门、校直各单位:《贵州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六次贵州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22年7月4日
贵州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足球彩票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贵州省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机构协同联动作用,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引导和促进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的积极作用,确保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长效机制运行有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动教学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坚持“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督导结合”的方针,建立本科教学内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自适应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实现督导工作全覆盖。学校成立校级教学督导组,二级学院(中心)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行使教学督导职能。
第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咨询,多渠道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强化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控职能,保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教学活动按计划有序进行。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5人,其中组长1人,组员14人(其中秘书1人),外聘教师和退休教师原则上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校级教学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
第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在二级学院(中心)教学院长(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做好二级学院(中心)的教学督导工作,并完成校级教学督导组交办的工作。院级教学督导人数由学院根据需要设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院级督导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学科研科。
第六条 完善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的联系和交流,协助、监督二级学院(中心)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聘任条件及聘任办法
第七条 学校、学院(中心)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校级教学督导组由校内在职督导和外聘教师、退休教师组成。
第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及理论素养。
(二)工作时间有充分的保障,能认真负责履行听课、巡查、检查、评估、调研等职责,积极主动参加教学督导工作。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学管理工作,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水平较高。
(四)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乐于为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学校组织聘任。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二级学院(中心)组织聘任,聘任条件可参考第八条,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聘任,确定人选后报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条 校级教学督导每届任期三年,可续聘。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进行汇总、评议、确定建议名单,然后报学校批准后聘任。院级教学督导聘期及聘任流程可参照校级教学督导聘期及聘任流程执行。
第十一条 校级教学督导原则上聘期内不允许辞职。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推荐单位或者教学督导本人向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二级学院(中心)因工作需要调整院级教学督导成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督导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适合继续担任督导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利用职权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校级教学督导组的重点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进行监督保障。
(一) 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实验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实验教学效果。
(三) 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检查。对校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价,对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期中和答辩环节、归档材料进行过程检查。
(四) 考试巡视和检查。进行期初补考、期末课程考试等的考场巡视,检查、监督监考纪律、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
(五) 教学档案检查。开展对教学管理部门、学院(中心)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信息等教学档案的检查工作。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评价信息、教学安排、教学大纲、讲义(课件)、教学日历、教材、社会实践记录、考试试卷、学生作业、考试考核成绩等。
(六) 教学管理和保障服务检查。对直接和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辅助教学主管部门开展各类教学活动的秩序检查。
(七)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对授课效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诊断”和辅导。
(八)各类专项评估。参与学校组织的课程评估、专业评估、学院教学水平、职能部门服务教学情况等专项评估;定期对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改进和加强的建议。
(九)其他工作。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并主动与各二级学院(中心)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有效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学督导组自身的组织建设。
(二)制定教学督导组学期工作计划,及时汇总上报督导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督导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每学期末形成督导工作总结。
(三)组织召开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工作会议,传达学校领导对督导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布置督导任务。学期初召开工作部署会,确定工作重点和任务安排;学期末召开工作总结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汇总相关信息并开展交流。
(四)审核督导简报、督导整改通知单和专项报告等,定期交由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发布和监督落实。
(五)协调教学督导组与各二级学院(中心)的关系,指导、监督、检查二级学院(中心)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秘书工作职责
(一)协助教学督导组组长做好教学督导组日常事务管理。
(二)为教学督导组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三)定期汇总督导情况,形成督导简报、督导整改通知、各类专项报告等。
第十六条 院级督导组的重点任务是对本单位各教学实施过程的质量关键环节、学院(中心)和教研室的教学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保障,院级督导组接受校级督导组的业务指导。院级教学督导组组长定期参加校级教学督导组组织的会议。
具体工作职责:
(一) 根据学院(中心)要求开展听课、巡查、各类检查以及专项评估等工作,参照校级督导工作职责制定。
(二) 院级教学督导组负责审核学院归属课程使用教材的先进性和意识形态问题。
(三) 其他工作。学校(或学院、中心)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方式与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教学巡查: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条件、教学环境、服务保障等进行巡查。
(二)专项检查:参加学校、学院(中心)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
(三)专项评估:参加学校、学院(中心)开展的各项专项教学相关评估、评审以及认证工作。
(四)专题调研:根据学校的年度工作要点,对教学中存在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深入了解情况,对调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供解决思路或方案,完成专项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
(五)听取师生意见反馈。定期组织学生和教师座谈,听取师生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学生反馈信息。对学校教学资源的管理利用、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规程
(一)校级教学督导组每学期初根据本年度学校的工作要点,制订出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
(二)每学期期初召开一次校、院两级督导工作部署会,各级教学督导组就本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开展方式等进行讨论。每月召开校、院两级督导组参加的督导工作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情况和经验,讨论、安排有关工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教学督导组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校、院两级督导工作总结会,各级教学督导组就学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相关部门对督导工作的协调和服务情况,督导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等形成工作总结,报送教学督导办公室。督导组组长汇总形成学期督导工作总结,报送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
(三)定期向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各二级学院(中心)通报教学督导情况。根据情况单独或协同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教务处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教学专题座谈会和情况通报会。
(四)针对教学督导在巡查、听评课等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报教学督导组组长,并报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核实。
(五)针对学校教学方面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形成改进方案或工作建议,并向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提交详实的专题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
(六)教学督导在听评课、查阅教学资料档案、参与教学检查、参与专项评估等督导活动中,均须做好工作记录或填报相关表格。
(七)教学督导在听评课时,须在课后及时与受评教师进行交流,提供口头或书面建议。
(八)接受督导的对象在听取校级教学督导组的督导意见和收到正式文件后,应当及时研究和认真处理。对校级教学督导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被督导学院(中心)、职能部门或对象应当在收到正式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或者整改计划,书面报告教学督导办公室,督导组将根据被督导对象的整改计划及时进行复核检查和验收。
(九)被督导二级学院(中心)、职能部门对正式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出通知书的教学督导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教学督导办公室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同的督导专家进行复查评价,做出书面复查结论给以答复。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督导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教学督导的工作职责,按时出席各次督导工作会议及学校有关教学工作方面的会议、研讨活动,完成教学督导组交付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时佩戴督导工作证,不迟到早退,不干扰正常教学。
(三)听课后与任课教师和学生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进行交流。
(四)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教学督导组组长,并报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核实。
(五)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6次,每次听课至少1学时,每周对全校的教学秩序至少巡查1次。院级督导听课任务由各二级学院(中心)安排,原则上应覆盖本学院(中心)开设的所有课程。
(六)教学督导在开展各项督查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记录,提交每月听课记录表(复印件)、巡查记录表(复印件)及反馈情况到教学督导办公室;每学期末提交个人督导工作总结到教学督导办公室。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中心)独立组织开展二级学院(中心)的教学督导、检查和评估。二级学院(中心)督导组组长定期参加校级督导组组织的督导工作会议,向校级督导组提交并汇报每月及每学期工作情况。每学期向校级教学督导组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七章 经费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顺利开展,学校为校级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由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对校级教学督导的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考核合格的校级在职教学督导,每月按照20个课时工作量纳入课时费计算,考核不合格的扣发津贴,每年按十个月计发。外聘教师、退休教师督导津贴按照聘用合同执行。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中心)参照学校考核方式与要求,对院级教学督导的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院级督导工作津贴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专业和课程建设、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督导评价意见纳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作为教师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中心)、教职工和学生应积极支持教学督导工作,为督导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虚心接受督导意见和建议,积极落实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教学督导开展检查、调研和评估等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学校处理。
(一)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在教学评估评审中弄虚作假者;
(二)无故延误、妨碍或阻挠教学督导开展工作;
(三)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督导工作所需教学文件、档案材料;
(四)教学督导组通知约谈时无故缺席或拒不到场;
(五)拒绝参加教学督导情况通报会;
(六)对督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回复,不作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贵州理工学院教学质量评估监控中心负责解释,原《贵州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贵理工发〔2017〕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