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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2017年04月17日 11:17  点击:[]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根据《贵州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资助对象

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并按期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持有《贵州省贫困户登记卡》的学生必须全员发放。但因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违反纪受到学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能享受资助资格。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学校下拨到我院的资助总金额为72500元,根据资助总金额和资助标准进行核算,确定以下资助名额:

档次

困难等级

资助标准(元)

资助名额

备注

一档

特困生

3500

2


二档

困难学生

3000

6


三档

一般困难学生

2500

19



共计


27


本资助名额为建议分配名额,具体分配名额和标准由班主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由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2、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初审,评审出初审合格学生,并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在校现实生活表现和学习成绩确定资助档次,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根据学校规定报送通过申请名单。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酌情考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档次:

1、上课期间经常旷课、迟到或早退,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2、不愿或经常推诿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

3、平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较高消费行为;

4、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学生科。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2017年4月18日

附件【附件1: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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