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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7日 11:23  作者:  文章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确保学校 及科技人员权益,提高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进 一步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 技部中国足球彩票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 科技〔20201 号)、《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 年修订)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指中国足球彩票:教职工及学生执行学校 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 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中国足球彩票:教职工及学生 以转让或许可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化科技 成果。 第四条 按照国家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 规定,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学校,用于对完成、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五条 科技成果可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转化。转化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成果的市场价值、技术价值 以及为取得该成果的科研经费投入、场地和设备投入、人员工资 等。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 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实行学校、二级学 院和项目团队三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团队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鼓励具备执业资格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为转化学校科技成果 提供专业服务,协助学校完成科技成果转让的商业谈判、资产评 估委托、材料报批、转让或许可协议/合同草拟、权属变更等工 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 度。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国足球彩票:科技成果转化,原则上按照申请、估价、审核、公示、协议/合同签订、 专利权属变更、专利收益分配处置等七个阶段进行。 (一)申请与估价: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科技成 果转让或许可、作价入股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或分管部门初 步审核同意后提交至科技处;对于 50 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转让 或许可、作价入股事项,由各二级学院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 学校完成商业谈判、专利资产评估委托、材料报批、转让或许可 协议/合同草拟、权属变更等工作;5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成果转 让或许可、作价入股事项,由科技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具 体协议/合同协助学校完成商业谈判、专利资产评估委托、材料 报批、转让或许可协议/合同草拟、权属变更等工作。 (二)审核:50 万元以下的科技成果转化,由二级学院党 政联席会审定,报科技处审核备案;50 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成果 转化,还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要求由科技处报校长办公会和党 委会审定。 (三)公示: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须通 过办公系统、公示栏等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 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 公示异议的处理。公示有异议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然后将处理意见报科技处; 对仍有异议的,由科技处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处理,无 异议后办理协议/合同同签署手续。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处审查 后办理协议/合同签订手续。 (四)协议/合同签订:学校与受让/合作企业签署转让或许 可或作价入股协议/合同。 (五)科技成果权属变更: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由科技处 负责组织科技成果权属变更法律手续; (六)收益分配处置:学校收到转让或许可或作价入股收益 后,由科技处按照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处置分配事宜。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办理科技成果转让或许 可或作价入股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 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完成人为团队的,团队成员须签订收益分 配协议; (二)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或作价入股 申请,二级单位审查同意; (三)学校法律顾问审查转让或许可协议/合同; (四)科技处审查转让或许可或作价入股协议/合同; (五)协议定价的,在校园网公示; (六)签署合同,其中协议定价的,须公示无异议方可签署。 

第四章 权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权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货币 收益或股权。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收益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转让或 许可获得的净收益按学校、二级学院和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各占 5%5%9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不低于 90%份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团队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 的其他人员。企业、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学校按照约定股 权比例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六条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 员,获得奖励的比例不低于团队奖励总额的 70%,其他贡献人 员由团队负责人或主要贡献人根据贡献多少协商确定或根据收 益分配协议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校级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 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 权奖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 人或者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获得现 金、股权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 提下,经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 动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兼职的具体 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经征得学校同意,可以离岗创业,从 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年。离岗创业 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离岗创业期间,教职工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鼓励学校教职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学校科技园进行 创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需 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应保密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资料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 完成团队、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及科技成果转化权属双方应按法律 规定或保密协议约定承担保密责任,如有侵权或违规,通过法律 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和相关负 责人应当履行好勤勉尽责义务。不依法依规履职,造成学校资产 贬值、流失或造成学校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 责任;牟取非法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 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 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以欺骗 手段获得收益、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擅自转化、 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 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泄露学校技术秘密 的,或者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从事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履行转化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学校责令其 改正,收回收益,批评教育,并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给 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执行,涉及内容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均依 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贵州理工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贵理工〔201989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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