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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
2018-04-30 08:20   审核人:

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彩票: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留学生评优评奖参照执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评选学生各类奖励的机构,下设办公室作为评优评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立在校学生处。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评优评奖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优评奖办法,审批全校性获奖名单及推荐省级评优名单。

第六条学生评优评奖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单位是: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创新创业中心、体育教学部、招生就业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评优评奖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及班主任应是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 评优评奖类型

第八条评奖类型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

(五) 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评优类型

(一)学校主要设立以下个人奖:

1.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大学毕业生

4.青年五四奖章

5.优秀共青团员

6.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7. 优秀青年志愿者

8.文体积极分子

(二)学校主要设立以下集体奖:

1.“五四”红旗团总支

2.“五四”红旗团支部

3.“五四”青年奖章集体奖

4.先进班集体

5.星级学生社团

6.优秀寝室

第十条 各类优秀和奖项的评选以综合测评为主要依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十一条省级优秀个人、先进集体根据贵州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评审报送。

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时间

第十二条 学生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在校生数据,计算评选名额后,制发评选通知,各学院根据通知要求和分配名额开展评选推荐工作。首先,由班级民主推荐,学生申请(其中先进班集体要求有装订成册的先进事迹材料),提供先进事迹材料和支撑奖项说明材料;其次,由各学院组织初评,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严格审查有关表格和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最后,报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级评选,并将审定结果报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评选时间原则上是每年的九月份启动;毕业班仅参加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12月份启动。

第十四条 如果学生或团队对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评审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评优评奖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校评优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再征求各方意见,综合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2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获奖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5%。 各学院在下述范围内综合择优评定。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综合测评排名居班级前20%或专业年级前30%,评选学年内无重新修读或补考科目。其中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人数的3%;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人数的5%;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人数的7%。

第十六条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选项目

1.创新创业单项奖学金

2.文体活动单项奖学金

3.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单项奖学金

(二)评选要求

1.创新创业单项奖学金由创新创业中心制定评选细则,交由评优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文体活动单项奖学金由校团委、体育教学部制定评选细则,交由评优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3.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单项奖学金校团委制定评选细则,交由评优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参照贵州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执行。

第六章优秀评定办法

第十八条校三好学生评定办法:

(一)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立场、优良的道德品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行为举止文明,诚实守信。

2.热爱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秀,在学习过程、学术研究、科技活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成绩较好,乐于帮助同学共同进步。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开展的活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热爱集体,敬老爱幼,具有热爱劳动、吃苦耐劳、开拓创新精神,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4.有健康的体质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健康的生活习性和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标准;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5.评选学年内必修课、限选课无重新修读和补考。

6.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居前20%。

(二)三好学生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总数的10%;

第十九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办法:

(一)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1~5项条件。

2.积极参与和组织集体活动,能配合学校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管理工作,起到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热心为师生服务,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的认可度,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3.评选学年正在担任学生干部并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

4.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居前40%。

(二)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学生总数的5%。

第二十条 校文体积极分子评定办法:

(一)校文体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成绩突出,或为校、院争得荣誉的运动员或文艺骨干;

2.长期坚持参加一项或几项文体活动,在群众性文体活动中起带头作用;

3.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居前50%;

4.评选学年的重新修读或补考门次不超过1门次;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参评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1)文艺类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个人第一名者,或获得团体第一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

(2)体育类在全国性比赛中(不含邀请赛),获得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得团体前三名中的主要成员;在大型综合性全国运动会中,获得前八名者,或获得团体前八名中的主要成员。

(二)校文体积极分子为学生人数的2%以内。

第二十一条 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的1~4项条件。

2.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和积极为社会作贡献的思想。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15%以上或专业年级排名在前20%以上。

3.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以上奖励。

4.退役复学、积极应征入伍或在技能大赛、创新创业等方面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及其它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二)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名额不超过各学院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第二十二条 校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一)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有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班风,班委成员团结和谐、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学习生活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全体同学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意识强,热爱集体,热爱学习,有刻苦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评选学年全班同学无违法违纪行为,学年考试班级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前茅,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3.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性,班集体和学生寝室卫生环境好,全班95%以上同学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合格标准。

4.班集体有其它先进事迹或模范作用。

5.班级易班活跃度高。

6.参评当年班级目标考核平均分数80分以上。

(三)校级先进班级名额控制在各学院班级总数(不含当年的新生班)的10%以内,不足10个班级的学院按1个班级评选。

(四)校级先进班集体奖励额度为800元/班。

第二十三条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及优秀寝室的评选条件及办法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先进班集体根据当年下达名额,各符合条件招生学院按省级分配比例划分名额,不足一人的按一人推荐。推荐总数超过下达名额时,在校级评优评奖委员会上进行差额推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的评优:

(一)评选学年受学校纪律处分者或学院通报批评者;

(二)未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及相关费用者;

第二十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由校评优评奖委员会统一负责,各学院按评定细则组织实施。奖学金必须严格按照条件评定,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于造假者两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其它

(一)各学院可在本评选办法范围内制定学院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评优评奖办法》(贵理工发〔2017〕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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