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保密原则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4日 15:41  作者:心理咨询中心  文章点击量:

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的重要准则,也是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所有的个案记录也将严格保密处理。贵州理工学院也制定了心理咨询的保密制度,具体如下:


贵州理工学院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保密制度

为保证贵州理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性、有效性,进一步促进心理咨询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更好的为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服务,特制定制度如下:

第一条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在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始就应该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团体心理咨询。

第二条 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作为档案,及时送心理档案室进行保存。除心理咨询员和档案管理员外,学校任何其他人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等,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 在接受心理测评时,学生有权知晓测评分析结果的解释和建议内容,但无权查阅本人测评分析中的具体统计分析内容。

第四条 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教学引用和科研写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 最低保密限度: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的现状危及其个人身心健康、生命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及时通知上级部门甚至公安机关,但要将信息暴露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贵州理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什么是心理咨询

贵州理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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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51-8817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