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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理工学院会议组织管理办法
2019-11-12 15:03   审核人:

(行政科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的组织管理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和办会效率,确保会议效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也适用于学校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学校本着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举办各类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分类

第四条学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一般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会议:代表大会。包括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暨学生代表大会等。

第二类会议:大型会议。包括校庆、新学期工作布置或期末总结大会、新生开学典礼、军训动员和总结大会、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教育教学科研大会、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大会、体育运动会、学生大型活动等全校性会议或活动。

第三类会议:大型学术会议。包括国际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会、学术年会等。

第四类会议:表彰大会。包括“七一”表彰大会、“五四”表彰大会、教师节表彰大会、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等。

第五类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主要是日常协调、工作部署等会议。

第三章会议的审批

第五条严格会议审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会议需填写会议审批单,经牵头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抄送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其中,国际学术会议需报科技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党委宣传部备案,国内学术会议需报科技处审核批准,党委宣传部备案。第五类会议中涉及10个及以上部门(不含教学单位)的专项工作会议需填写会议审批单,须由牵头部门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并抄送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

第四章会议的筹备

第六条第一、二类会议的牵头部门为具体主办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做好会议的组织协调、议程拟定、文字材料起草、会场布置、座次安排、人员通知等工作。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党群类会议归口党委办公室,行政类会议归口学院办公室)协助做好会议议程的审定、校领导讲话稿的起草、主席台人员名单及座次安排、校领导出席会议协调安排。

第七条第三类会议根据所属学科类别由对应学院或相关处室牵头,由科技处统一业务指导。第四类会议的牵头部门为具体主办部门。

第八条第五类会议中,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牵头部门为党委办公室;校长主持召开的,牵头部门为学院办公室;其他副校级领导主持召开的,如涉及10个及以上部门(不含教学单位),牵头部门为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如少于10个部门(不含教学单位),牵头部门为所研究工作的主责部门。

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筹备工作。

第五章办会要求

第九条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要合并套开或者连续召开。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分管校领导权限内可以决定的事项,不组织开会研究。凡能通过电话、书面通知或者当面协商安排的工作,不通过开会布置。

第十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尽量压减参会人数,不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会议时长。在保证会议效果的前提下,控制会议时间,提倡开短会、讲短话,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开支,节约办会。主办单位在办会前应对会议所涉及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预算,尽量压缩开支,节省会议经费。对于用行政经费办会且预算超过5000.00元的会议,须报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会议费报销实行一会一结算,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会议地点。会议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表彰活动。从严控制发放奖金,从简发放奖品。各类会议会场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减少印发会议材料,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十五条校领导的邀请和出席须严格按照《贵州理工学院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规定》(贵理工办发〔2016〕24号)执行。

第六章会议的纪律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提前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校内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集中精力参会,关闭手机或将其置于振动或静音状态,不得随意进出会场,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第十八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和要求,涉密内容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妥善保管会议文件材料,需要退回的要及时退回。

第七章会议的落实

第十九条牵头部门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前需以学校名义下文的相关通知及会议纪要,按程序制文。重要会议须将全套会议材料整理后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二十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贯彻落实。牵头部门会同党委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如遇特殊情况导致会议决定的事项无法按原决定执行的,牵头部门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拟更改方案报分管校领导,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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