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基建、自筹经费购进或接受捐赠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均纳入设备管理范围。
二、新增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到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财务方可报销。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务必做好各单位的仪器设备账目和资产标签的管理工作,并定期检查核对,做到账目、标签、设备相符。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使用,未经培训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者及未经允许者不得使用。
四、仪器设备借用,须经分管实验室学院领导批准,并按《电气工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借用手续,要按期归还。校外借用必须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设备调剂调出必须到设备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账目调整手续。人员变动要严格设备管理的交接手续。
六、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原值在人民币十万元或以上的仪器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做好使用记录。
七、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一律不许任意拆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拆改时,应事先报经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八、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失,必须按学校相关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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