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
为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中国足球彩票:正常的教学、考试秩序,树立优良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41 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33 号令)精神,结合中国足球彩票: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等。
第一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听劝阻,迟到 15 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的;
2.考试不到 30 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本、笔记、纸条等文字材料 以及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未按指定座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动的;
6.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以某种方式示 意、校对答案的;
8.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 序的行为且提醒不改的;
9.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的;
3.抢夺、窃取他人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等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8.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
绩的行为。
第三条 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等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2.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
的;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章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有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凡因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场考试成绩以零 分记,并标注“违纪”、“作弊”字样。
第六条 考试违纪的处理
1.凡属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处分 ;
2.凡考试违纪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考试作弊的处理
1.凡属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开除 学籍处分;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有利诱、侮辱、威胁监考人员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有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 察看处分;
4.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理的程序
第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或相
关证据为准。对于考场上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监考人员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1.立即收缴违纪、作弊学生的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 资格。
2.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学生考试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违纪或作弊物证(手机作弊需暂扣手机),并第一时间告知主考人员。主考人员立即通知巡考人员以及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或书记。由班主任、辅导员或书记要求考生当场书写书面检查,由巡考人员第一时间将违纪作弊的事实粘贴在教学楼的宣传栏。3.将违纪作弊的事实和过程填写在《贵州理工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4.如实填写《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 并督促考生在《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书写所触犯的违纪作弊条款及规定内容,并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考生拒绝签名的,监考教师在“考生签名”处注明“拒绝签字”字样,同时请 2 名现场的工作人员或学生作为见证人在《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签字。
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立即将登记表及书面材料连同试 卷和物证一并交教务处。
第九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贵 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十条 教师在判卷过程中或其他情况下发现雷同卷或其他的作弊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物证)报告课程承担单位或教务处。报告课程承担单位的,课程承担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及物证移交教务处。雷同卷的认定只对主观题进行,经阅卷教师以及教研室专 家组技术判定,有 70以上答案雷同者、结合实际所举事例完全相同者、次序不同但内容相同者可视为雷同答卷。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收到的学生作弊材料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学生相关违纪、作弊材料转交学生处。学生处接到教务处材料后,一周内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处分的程序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经学生处形成处分决定,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正式发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发文,并报贵州省教育厅备案。
2.学校出具处分决定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 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 员写出文字说明,报学生处备案。
3.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 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7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和教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贵州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试行)》(贵理工发〔2017〕12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