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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7-09-15 12:33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21号令)、《中国足球彩票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中国足球彩票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中国足球彩票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的资助政策的方法》(黔价费[2006]52号)、《贵州理工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领导下,由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勤工助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勤委会”)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事宜。勤委会由学生科辅导员担任指导教师,委员由各班生活委员和寝室长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科。勤委会为有资格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本校学生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四条 勤委会在学院和学校内相关单位的配合下,设立各种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学生勤工俭学的报酬由学校相关部门核定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发放。

第六条 勤委会接受并审查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本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并向校外用人单位收取适当的中介费用。

第七条 勤委会代表学院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贵州省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维护学院、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勤委会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组织审批、发放和管理《贵州省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工作。

第九条 勤委会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美全面健康发展。

第十条 勤委会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业务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校外和校设岗位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违法违纪者按有关法规、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勤委会实施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原则、诚信原则和业余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劳务活动为主,不得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参加与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通过勤委会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也可以通过经学校批准的校勤工助学中心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登记,勤委会审批同意,与勤委会、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并从勤委会领取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工作证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约的学生,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校外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在勤委会办理登记手续,经勤委会同意,并在勤委会组织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用人方式以小时工为主,劳动报酬标准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并写入协议,但不应低于贵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确定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后,须在学生开始勤工助学前与勤委会和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为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障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21号令)、《中国足球彩票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中国足球彩票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中国足球彩票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奖、勤、减、免、补”的资助政策的方法》(黔价费[2006]52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包括校设和院设的利用学期内课余时间的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和利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勤工助学岗位;还有利用零散时间的突击性劳动岗位、一次性集体劳动岗位。

第二十六条 利用学期内课余时间的长期性校设或院设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期的第一周招录;利用寒暑假时间的连续性校设勤工助学岗位,在每学期的十五、十六周招录。学生可到勤委会处报名,优先安排贫困生。

第二十七条 需要学生或学生集体勤工助学的校内单位、希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均可在勤委会登记,查询需求信息。意向一致的单位和学生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始勤工助学。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贵州理工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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