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贵理工发〔2006〕88号文),在2016年7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在2017年5月27日贵州理工学院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贵州理工学院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第六条第6款“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包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修订为“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包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二、对《贵州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中第七条第3款、第5款、第6款和第7款相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进行审议。 会议同意将第七条第3款中“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明确为“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会议同意将第七条第5款 “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及以上,或主持校级及以上课题 1 项并结题,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如有需要可要求学生答辩)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中对发表论文事宜放宽为“在校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及以上,如专业论文未发表但有录用证明的,须提交待发表论文及录用证明备案,该备案论文发表后并经图书馆证明为正式刊物,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会议明确第七条第6款“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组织参加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大学生专项竞赛活动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或获得全国专项竞赛活动前六名的。”中的专项竞赛活动不包含体育赛事。 会议明确第七条第7款“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发明(含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为专利所有权人的。”中的“专利”必须获得专利授权号。
另外在条例中第二章第六条第3款中的必修课首次考核不及格,指的是考试未过,同时补考也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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